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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虐待罪立法完善的建议

2014-07-23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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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更加科学、有效地惩治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非家庭成员虐待被保护人的行为,笔者主张,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虐待罪进行修改:第一,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考虑到虐待罪的现有犯罪主体仅限于家庭成...

  为更加科学、有效地惩治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非家庭成员虐待被保护人的行为,笔者主张,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虐待罪进行修改:

  第一,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

  考虑到虐待罪的现有犯罪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不能有效地规制层出不穷的虐待类社会现象,可以将虐待罪的主体范围扩大至“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即对被虐待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有观点认为,可以通过扩张解释的方法,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予以扩大。笔者不认同这种看法,并认为不能通过扩张解释把对被虐待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简单归入“家庭成员”之列,否则可能导致解释的内容超出刑法规定用语的可能含义,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难以为一般社会大众所接受。

  第二,保留“情节恶劣”的规定。

  并非任何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具有一定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才能被规定为犯罪。如果不以“情节恶劣”作为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将无法区分本罪与一般虐待行为的不同。反之,如果删除“情节恶劣”这一条件,降低虐待罪的入罪门槛,无疑会给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带来巨大压力。另外,“情节恶劣”这一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

  第三,增加“告诉才处理”的例外情况。

  现行刑法典虽将虐待罪规定为亲告罪,但是,这一规定近年来却备受学界质疑。由于虐待罪中的被虐待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可能因为没有能力告诉,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特殊社会群体,或者因受到恐吓而无法告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刑法不主动保护这类被虐待者,他们的权益将很难得到及时保护。另外,现行刑法典将虐待罪规定为亲告罪,是因为这类犯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害人通常只希望消除不法侵害,并不希望犯罪人受到刑事处罚而影响亲情关系。但是,如果对非家庭成员实施的虐待行为也规定“告诉才处理”,不再符合亲告罪的立法原意。因此,有必要将虐待者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恐吓而无法告诉以及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作为亲告罪的例外情况,以更好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第四,适当加重虐待罪的法定刑。

  关于虐待罪的法定刑是否过低,一直存在争议。无论是与虐待罪自身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还是与其他同类犯罪的法定刑相比,虐待罪的法定刑都过低,应适当予以加重。从保护人权的角度看,法定刑过低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从防治效果的角度看,法定刑过低不利于遏制频发的虐待案件。此外,考虑到应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特殊社会群体的保护,可以单独设置一款,规定对上述特殊群体实施虐待行为的,从重处罚。

  在虐童事件频发的情况下,有人大代表建议尽快修改虐待罪,以更好地规制虐童行为,保护儿童的权益。其实,尽快完善虐待罪的相关规定,不仅仅是为了更好地惩治虐童行为,也可以有力地惩治发生在非家庭成员之间的其他虐待行为,以切实保护被虐待者的权益。通过一个个虐童事件,我们不仅要反思现行刑法在规制虐待行为时的不足,还应该看到,我国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等制度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只有在修改立法的同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才能更好防止和制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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