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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权 应从案例升为法律

2015-02-12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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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报道,由于11岁的小玲(化名)多次遭亲生父亲性侵,江苏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两高...

  据报道,由于11岁的小玲(化名)多次遭亲生父亲性侵,江苏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

  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

  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缺失

  小玲案子的判决,对全国处于类似情况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迎来了曙光。

  目前,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这两部法律都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只是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如今在四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意见并出现第一个相关判例之后,这个沉睡的规定得以真正唤醒,无疑是法治进步的写照。

  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事件,暴露出在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方面依然存在明显缺失。

  实际上,我国在法律上早已确立了监护权强行终止制度。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后,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这意味着失责父母的监护权是可以依法剥夺的。然而,虽然法律对撤销监护人职责作出了规定,但鲜有司法实践案例,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也没有规定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有关人员、单位的范围和适格监护人的具体条件,并且缺乏明确、细致的监护权转移司法程序。

  应进一步由典型案例升级为法律

  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由政府提出申请剥夺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因为只有政府有能力证明孩子的父母监护不力,也能提供福利帮助。如因监护人监护职责履行存在问题,导致未成年人无人抚养、照顾,或被遗弃、遭身心虐待等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无法与监护人共同生活时,应剥夺其监护人资格,由能够对未成年人提供保护的机构,如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学校或寄养家庭等对其进行妥善安置。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

  将撤销失责父母监护权案件作为典型案例,无疑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示范意义。不过,仅仅作为典型案例还是不够的,应当进一步由典型案例升级为法律规定。建议最高法进一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抓紧出台具有法律适用效力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撤销失责父母监护权的具体司法程序予以具体规范。

  建立常态持久的后续关怀机制

  建议最高法将徐州铜山的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作为权威的指导性案例向全国各级法院宣传推广。但要意识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只是司法解释性质的司法文件,其法律效力相对有限,监护人撤销制度还应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完善。谁是申请人,谁是新的监护人,都需要法律上进一步明确。

  建议适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或者制定《儿童福利法》,完善和细化监护人撤销制度,让监护人撤销制度真正“落地”并执行到位,补齐有关监护责任的法律短板。

  拿法律来拯救监护失当的未成年人,就需要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监护制度,落实监护权转移制度,依法剥夺失责的父母监护权,让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得到充分的保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编织一张监护的法网。

  当然,撤销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的同时,也要更加关注探索建立常态持久的后续关怀机制,以确保孩子的权利得到可持续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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