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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一女童在托儿所吃饭时被呛到致死,儿童伤害事故责任承担

2021-05-17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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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幼儿园和家长之间也官司不断。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近日,兰州一女童在托儿所吃饭时被呛到致死,儿童伤害事故责任承担是怎么样的?下文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兰州一女童在托儿所吃饭时被呛到致死,儿童伤害事故责任承担

  甘肃兰州一幼儿在托护所吃饭时不慎被呛到,送医后不治身亡。5月15日,记者从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获悉,涉事教师已暂停工作。

  5月15日,极目新闻记者联系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事发房间系五泉小博士双语幼儿托护所,4月12日下午,托护所老师发现后将呛饭幼儿送往医院治疗。4月16日上午,幼儿家长称孩子救治无效宣告死亡。

  该工作人员称,事发后,当地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幼儿家长也向托护所提出赔偿,但因具体数额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家长已走司法程序诉至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核查,该托护所教师均持有教师资格证,其他教职工也均持有托护证。目前,涉事教师已暂停工作。至于事发时,该教师是否存在失职行为,需要由法院来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兰州一女童在托儿所吃饭时被呛到致死,儿童伤害事故责任承担

  二、幼儿园应承担的责任

  1、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2、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3、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

  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过错。

  三、完善立法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一是要大力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立法。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如果因为疏忽、漠视等原因,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导致孩子受伤或死亡,都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家长的疏忽或不作为,可能会被剥夺监护权和抚养权,还可能会带来刑事处罚。毕竟,照顾和养育孩子,为他们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不只是家长的私事,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二是要加强对成年人的教育。一方面对相关的从业人员,比如学校工作者、校车司机等,加强资格认证、监管和培训,提高他们在为孩子服务这方面的专业性;另一方面是要借助学校、幼儿园、社会机构、儿童医院等多方面力量,对家长进行深入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提升他们的养育技能和意识,让他们知道该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避免这类悲剧的发生。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兰州一女童在托儿所吃饭时被呛到致死,儿童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详细内容,综上所述,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但出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都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幼儿家长要注意收集幼儿园存在过错的证据,而幼儿园方面也要收集自己尽到法定义务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在诉讼或调解中出于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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