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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县妇联加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012-12-19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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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辽宁省铁岭县妇联加强维权站建设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到目前,全县共建立231个妇女儿童维权站,其中乡镇级15个,村级216个,建站率达100%。乡镇、村(社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建设做到了工作流程规范化,运作方式程序化。目前,全县乡(镇)、村妇女儿童维权站共接

  辽宁省铁岭县妇联加强维权站建设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到目前,全县共建立231个妇女儿童维权站,其中乡镇级15个,村级216个,建站率达100%。 乡镇、村(社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建设做到了工作流程规范化,运作方式程序化。目前,全县乡(镇)、村妇女儿童维权站共接待群众来访300多人次,有效地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工作机构基本建立

  全县各乡镇、村妇女儿童维权站工作机构基本建立,基础不断夯实,组织网络日益健全,基本上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成立了由乡镇妇联主席和村妇代会主任为组长、3-5名村妇代会委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由法律工作者、教师、退休党员干部、热心公益事业的妇女代表等组成的维权志愿者队伍,为妇女儿童工作的贯彻落实奠定了基础。

  二、队伍建设不断优化

  乡镇、村妇女儿童维权站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由基层妇联干部兼任。村两委换届时,县委、县政府提出明确要求,村干部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凡在职在编村妇代会主任必须是村两委委员之一。近年来,尤其是2010年村两委换届选举后,我县基层妇联干部队伍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不断优化,为提高基层维权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工作机制日益健全

  基本上做到了“五有”:有工作方案,制定了维权工作计划和年度安排;有工作制度,维权服务站宣传语、服务宗旨、工作职责和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志愿者队伍、处理程序等重要内容上墙;有工作档案,对每项活动的开展,每个案件的投诉、处理、反馈等情况做到了来访有登记,处理有结果,统计有分类,工作有记录;有服务结果,对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当天着手处理,及时消除矛盾,做到了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有活动总结,对开展的活动有阶段性总结。

  四、工作职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是认真开展法律宣传,提高妇女素质。全县乡镇、村妇女儿童维权站在上级妇联组织的支持和配合下,因地制宜,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组织妇女们在空闲的时间学习党的政策、致富信息和各种法律知识。通过各类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妇女的法律素质,增强了她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认真做好矛盾调解工作,维护地方稳定。除了村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外,服务站还动员村中比较热心的高素质人才加入到巾帼志愿者队伍中,担任调解员,做到调解工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如今,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调解矛盾、化解纠纷,成为了广大家庭和妇女倾诉、求助的贴心“朋友”;三是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推动乡风文明。村妇女儿童维权站积极引导妇女参加秧歌、诗歌创作、朗诵等各种文体活动,还组织妇女参加镇里开展的“十星级文明农户”、“五好家庭”创建活动;四是关爱贫困妇女和弱势儿童,维护妇女儿童利益。[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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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维护合法权益
可以由法院采取应采取的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由执行法院依法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等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并不表示就一定能实现债权,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由法院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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