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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2012-12-19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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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恩施州人大常委会与恩施州妇联组成执法检查组,在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国亮的带领下,于近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州各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恩施州人大常委会与恩施州妇联组成执法检查组,在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国亮的带领下,于近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州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际情况,恩施州人大常委会通知各县市和州直相关部门对本地本单位贯彻实施情况先行自查,并报送了书面检查报告、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统计表。检查组于3月24日至25日赴利川市、建始县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分别选择妇女权益保障落实情况较好和困难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听取了地方政府、法院、妇联等单位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汇报和介绍,召开了女人大代表、妇女干部、女职工代表、农村妇女代表和女企业负责人代表座谈会,到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城乡基层社区进行了实地调研。3月26日上午,执法检查组在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召开会议,听取了恩施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经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法制办、州总工会、州法院、州信访局和州妇联关于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的汇报和介绍。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国亮在听取汇报后指出,通过执法检查的方式,可以对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客观全面地评价,对法律需要修改完善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向上反映。男女平等是社会进步和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这次执法检查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妇女工作、对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妇女权益要得到切实充分的保障,有赖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有赖于全社会思想观念的转变,更有赖于妇女自身素质的提高。冯国亮要求,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加强宣传,努力营造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大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检查组将按要求于近期汇总各地执法检查情况,完成执法检查综合报告,并将报告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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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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