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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座谈会召开

2012-12-19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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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济南3月25日讯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座谈会在济南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至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学忠,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朱曙光,全国妇联副主席洪天慧等出席,省人大

  本报济南3月25日讯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座谈会在济南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至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学忠,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朱曙光,全国妇联副主席洪天慧等出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时立军主持,副省长李兆前汇报。

  执法检查组强调,近年来,我国妇女事业不断发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不断深入,但也存在一些情况和问题。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妇女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的保障情况。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加快妇女事业的发展。

  李兆前汇报说,2005 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促进妇女事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妇女的政治、文化教育、人身权利和劳动、财产权益等得到较好的维护,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妇女劳动权益得到较好落实,妇女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妇女卫生保健状况得到极大改善,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得到较好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较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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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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