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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实情况

2012-12-19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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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3月22日至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姜兴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陈秀榕率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组一行来我省,就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3月23日上午,我省

  从3月22日至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姜兴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陈秀榕率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组一行来我省,就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3月23日上午,我省召开由省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妇联、省总工会参加的情况汇报会。省委组织部也参加了会议。省委常委、副省长马俊清代表省政府就我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汇报。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聂文权主持。

  姜兴长首先介绍了此次执法检查的来意和目的。他指出,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各级妇女组织在妇女维权中的权利和责任,并在妇女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近几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不断深入,但还存在一些情况和问题,这次执法检查要特别关注各阶层妇女的利益诉求,推动解决一些制约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方面的突出问题。

  检查的重点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妇女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的保障情况。

  几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把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作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通过行政、法律和舆论等多种手段,切实保障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省人大、省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保障妇女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人身权利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

  检查组在我省工作期间,将赴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等地,听取政府、法院的汇报和工会、妇联、组织部门的情况介绍,并召开由人大代表、妇女干部、女职工代表、农村妇女代表及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同时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记者何琳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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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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