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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

2012-12-19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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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第四级的作业。(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
 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第四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调离可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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