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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亮点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9 06:51
导读: 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条重要的原则是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新增7条,除了这新增的7条以外,又对其他32条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的内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条重要的原则是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新增7条,除了这新增的7条以外,又对其他32条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的内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文约6500字,分为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61条。先将其中的主要亮点介绍如下: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表明,我国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此前,被我国列为基本国策有:改革开放,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科教兴国,“一国两制”等。
新法还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主体,是各级政府和相关的部门,贯彻实施应该由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因此,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条分三层作了规定。一是对政府的责任作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二是规定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工作。有关妇女儿童的工作机构,现在国务院一直到各级人民政府都有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这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执法主体加以了明确。

——进一步明确了妇联组织的职责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人大代表女性比例提高

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同时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新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禁止招生中的性别歧视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新法还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女工怀孕不得辞退或降薪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新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新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禁止录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退休制度不得歧视妇女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新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同时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男方入赘权益平等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人身权利保障更充分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新妇女法还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禁止性骚扰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新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第一次进入我国的法律,表明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性骚扰在我们的社会中不是刚刚存在的问题,是一直存在的问题。这次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性骚扰的规定非常简洁: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这也基于这样的考虑:第一,关于性骚扰的概念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东西,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完全相同。具体怎样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性骚扰,可能会通过一些具体的法规,包括在审理个案中的司法解释来确定。第二,把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这样就使得这一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女方处于三个特殊时期内男方无权提出离婚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禁止家庭暴力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除了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外,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同时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强化了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妇女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济规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济途径;在体例上更注重前后对应,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性骚扰、侵犯妇女群体利益、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妇女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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