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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遭大伯刁难 依法确权解弱妇之困

2012-12-19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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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丈夫去世后本想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和女儿名下,不料遭丈夫的兄弟刁难无法过户。7月28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明确确定房地产属于邱某和女儿郭某所有,解决了邱某无法将房地产过户之困。

  丈夫去世后本想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和女儿名下,不料遭丈夫的兄弟刁难无法过户。7月28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明确确定房地产属于邱某和女儿郭某所有,解决了邱某无法将房地产过户之困。

  邱某与丈夫郭某于2005年合力在泰和县城自建了一栋别墅,房地产权证均登记为丈夫郭某的名字。不幸的是郭某于2006年6月发生车祸死亡,郭某去世时郭某的父亲尚健在,但郭父直至当年12月份去世时未对郭某留下的房产作出是否继承的表示,郭父去世后郭某的其余四姐弟也一直未作任何表态。2001年春节后,邱某想将房地产权证变更到自己和女儿的名下,房管机关告知须通过公证机关确认房屋的归属才能办理过户。邱某遂找郭某的兄弟姐姐商量,郭某的四姐弟中有三个明确表示不继承郭某的房产,只有郭某的二哥一直不表态也拒绝签署任何文件,导致邱某一直无法将房地产过户,邱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对丈夫遗留的房地产作出分割。

  泰和县人民法院受案后,依法对郭某四姐弟逐个征询对郭某遗留房地产的处理意见,郭某的二哥明确表示不会继承郭某的房地产也不要任何补偿,但也拒绝在任何文书上签字,包括法院的任何法律文书。郭某的其余姐弟均向法院书面声明放弃对郭某遗留房地产的继承。

  该院一审审理认为,郭某死亡后其父亲尚健在,其父亲在死亡前未明确表示是否继承郭某遗留房地产的份额,应视为接受继承。郭父死亡后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但郭某的四姐弟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包括郭某的二哥也作出了放弃继承的明确表示,其不签字不影响法院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因此郭某遗留的房地产除邱某和其女儿外无其他继承人继承,该房地产应属于邱某和其女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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