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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出台

2014-08-20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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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天,备受社会关注的《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哈市478.41万妇女在就业、婚姻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将有法可依。用人单位应给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按照《条例...

  昨天,备受社会关注的《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哈市478.41万妇女在就业、婚姻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将有法可依。

  用人单位应给女职工发放卫生费

  按照《条例》,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并按规定给女职工发放卫生费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检查,并承担费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预防人口出生缺陷,免费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不得以性别生育等设招聘门槛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由提高妇女的招录标准。用人单位可与女职工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应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计、配备保护女职工的设施。

  分手后男方不得纠缠女方及亲属

  夫妻对双方共有的房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以及其他共有财产申请共有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男方在女方提出离婚、拒绝或终止恋爱关系后,以及在解除夫妻关系后,不得对女方及其亲属施以纠缠、骚扰、侮辱、威胁、打骂等行为。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妇女个人隐私,应予以保密。

  公共场所应有性骚扰预防措施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社区居委会应依法做好家庭矛盾疏导和调解工作。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或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接到求助后,各部门应及时进行救助、调解,不得拒绝、推诿。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要求提供受害情况证明的,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医疗机构等应及时为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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