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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子女,不能危及子女身心健康

2012-12-1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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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个孩子的父母离婚后,孩子由父亲抚养,母亲承担一定金额的抚养费。孩子和父亲与祖父、祖母一起生活。开始,孩子的母亲来接孩子时都说带孩子去玩,可是孩子回来以后经常显得很不开心。孩子说母亲总是带他去商场逛,孩子希望能够去公园,但是母亲不同意,并且因为一些
一个孩子的父母离婚后,孩子由父亲抚养,母亲承担一定金额的抚养费。孩子和父亲与祖父、祖母一起生活。开始,孩子的母亲来接孩子时都说带孩子去玩,可是孩子回来以后经常显得很不开心。孩子说母亲总是带他去商场逛,孩子希望能够去公园,但是母亲不同意,并且因为一些小事骂他、打他。后来,孩子的母亲来接孩子时,孩子不愿意去,孩子的母亲非常生气,当着孩子的面骂孩子的祖父、祖母及孩子的父亲,说是他们指使的,并且不顾孩子哭喊强行将孩子带走。现在,孩子见到母亲就害怕,他说再也不想见母亲,再也不想和母亲一起出去。孩子的母亲说我付抚养费,我当然有带他出去的权利。面对这样的母亲,应该怎么办?

点评:
  孩子母亲的行为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伤害。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以上规定,仍无法解决探视权纠纷的实际问题。要避免母亲再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伤害,可以通过中止母亲的探视来实现。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视权。这种处理方式对于消除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行为的再发生,对于保护孩子的切身利益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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