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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法院判决从重处罚

2012-12-1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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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被告人因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近日被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刘某不思悔改。他通过施以小恩小惠的手段,先后将在社会上流浪的未成年人范某、郑某、尤某拉拢到自己身边,让
一被告人因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近日被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刘某不思悔改。他通过施以小恩小惠的手段,先后将在社会上流浪的未成年人范某、郑某、尤某拉拢到自己身边,让范某等人将乞讨、捡垃圾得来的钱,都交给他支配。后来,刘某嫌这样来的钱太少,开始教唆范某等人抢夺妇女配戴的首饰,并说,小孩子抢了也不犯法。在他的教唆下,范某等人多次作案,抢夺物品约一千多元。范某等人将抢来的首饰均交某处理。前不久,3少年在抢夺时被群众抓获,随后,根据他们的交待,刘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他人公然抢夺数额较大的公民财物,并负责销赃和安排使用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因属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刑满释放5年内又犯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依照作出以上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唆使未成年人实施团伙犯罪,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极为不利,对社会的安定也起到破坏作用,性质十分恶劣,受到从重处罚是咎由自取。当前,在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都极为关注的形势下,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法院更应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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