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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界定

2014-05-2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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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它不仅破坏了竞争,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而且还损害了同业竞争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企业只有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才有...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它不仅破坏了竞争,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而且还损害了同业竞争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企业只有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才有可能实施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要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应首先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如何确定一个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纵观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的立法实践,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察各种影响因素的过程。西方国家在反垄断实践中曾讨论过以下标准:

  (1)市场结果方案。该方案的依据为: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企业的销售价格应当符合其生产成本。如果价格和生产成本之差即盈利极大时,就可推知该企业所在的相关市场领域内缺乏竞争,从而得出该企业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该方案似乎在理论上很有说服力,但不能作为司法判决之标准,因很难找出证据证明企业的大幅度盈利的结果源于其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2)市场行为方案。该方案的出发点是,一个企业如果在制定其销售策略和价格政策时,不受其竞争者的销售和价格政策的影响,如A公司对B公司的低价倾销行为未做出任何反应,那么该企业就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很显然,该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

  (3)市场结构方案。在反垄断立法实践中,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把企业在相关市场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作为判定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一个企业至少占有三分之一市场份额的,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由多个企业组成的整体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件是:1.该整体由三个或三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百分之五十的市场份额,或者2.该整体由五个或五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但这些企业能够证明在此竞争条件下它们之间能够开展实质上的竞争,或者这些企业在总体上相对于其他竞争者不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的,不在此限”;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二条第7款第一项规定:“在一年内,一个事业者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二分之一,或者两个事业者各自的市场占有率的总和超过四分之三的”;韩国《限制垄断和公平交易法》第二条第7款规定:“‘市场支配厂商’是指,在同类或相似商品或劳务的供给上,其市场占有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并符合总统规定条件的厂商。(1)一厂商的市场占有率总计达50%以上者;(2)三家以内厂商的市场占有率合计达75%以上者,但不含市场占有率不到10%者;……”;经济合作组织(OCED)在其《竞争法的基本框架》第五部分滥用支配地位中规定:“……只有当一个厂商在一特定市场中所占有的份额超过了35%时,才能被认为是处于支配地位的。根据一个市场中的经济形势,一个占有35%以上市场份额的厂商既可以被判定为支配厂商,也可以被判定为非支配厂商。这类市场形势包括,该厂商的市场份额、与其竞争的厂商的市场份额、他们扩大自己市场份额的能力,以及新厂商进入该市场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占有足够大的市场份额时,该企业基本上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反垄断法并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只是禁止支配地位滥用的行为。如何判定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否实施了滥用行为,反垄断法必须制定一个标准。借鉴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中所列举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之情形,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

  (1)企业已取得市场支配(或优势)地位。这是企业实施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也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主体要件。

  (2)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必须实施了支配地位滥用的行为。这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客观方面。如果以合法竞争的方式或以国家或政府授权的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生产、销售其产品或提供其服务的行为,不仅不为法律所禁止,而且还为法律所保护。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市场行为限制了有效的、自由的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时,反垄断法才对之予以禁止和规制。

  (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市场行为破坏了自由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则该市场行为即被认定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这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客体要件。由此可知,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客体(对象)为自由的竞争秩序、其他竞争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如果该类企业实施的市场行为没有对以上客体造成任何损害后果,那么该类企业的市场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和规制。

  (4)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支配地位的优势,在与交易相对人为市场交易行为时,出于限制、阻止、遏制竞争之目的,故意采取低价倾销、搭售以及附加不合理条件、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以造成将竞争者排挤出该相关市场的结果,从而实现其攫取高额利润的愿望。这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主观方面要件。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该类企业的行为才能构成支配地位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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