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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一)

2010-03-0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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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含义及其特点我国《反垄断法》在第六章专项规定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所谓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由此而来。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含义反垄断执法工作虽然复杂,但有着与所有行政执法相同的基本程序和环节,如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含义及其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六章专项规定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所谓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由此而来。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含义

  反垄断执法工作虽然复杂,但有着与所有行政执法相同的基本程序和环节,如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其中,调查取证是弄清事实真相、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基础。因此,可以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是指《反垄断法》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查清事实真相、正确认定违法行为而采取检查、询问、复制及必要强制措施的权力。

  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不同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权力边界也有很大差异。如英国、美国等国家,由于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并不包括查封、扣押等具有典型强制性的权力。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施调查的过程中,如需要实施强制措施,必须依法先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搜查令、扣押令等授权令,才能开展调查。

  我国《反垄断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施调查过程中以较大的权力,但在程序上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行使的调查权作了一般行政执法所不曾有的限制。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特点

  与一般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相比,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有以下两点明显的不同:

  1.在程序中的职权位置受到高度重视。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作出特定承诺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经营者不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显然,在反垄断执法中,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职权是被作为独立的调查权对待的。

  在一般行政执法中,调查与取证紧密相连,调查的目的在于取证,取证情况反映调查成果。调查与取证密不可分,贯穿执法过程,体现执法工作的内容,往往直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才形成完整的一项行政执法决定。在《反垄断法》中,实施调查、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恢复调查均可成为独立的行政执法决定,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2.在实体上能够独立发挥防止垄断行为的作用。

  垄断行为排斥、限制市场竞争,妨碍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这种行为涉及内容广泛、复杂,同时又因经济形势、市场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所发现的涉嫌垄断行为有案必查、一查到底,在理论上完全符合法治的精神和原则,但在实际中却很难行得通。尤其是在查处某些垄断协议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取证困难是显而易见的。[page]

  与其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最后通过制裁来消除违法后果,不如建立一种机制,让涉嫌违法的经营者自觉地纠正自己的行为。有条件地停止或结束调查,就是各国反垄断法基于这种考虑建立的一项机制。据统计,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每年接到的相关举报和受理的涉嫌垄断案件的数量很多,但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案件调查终结并最后定案予以处罚。绝大多数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因涉嫌垄断的行为人承诺改正并自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而终止程序,同样取得了反垄断法律制度设计的理想结果。

  我国《反垄断法》成功地借鉴了这一经验,同时也很好地体现了我国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目的的立法精神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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