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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种类

2014-06-23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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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垄断协议,通常也称为卡特尔、卡特尔协议、限制竞争协议、联手行为、联合行为、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等,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决定或者其它协同的行为。

  垄断协议,通常也称为卡特尔、卡特尔协议、限制竞争协议、联手行为、联合行为、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等,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决定或者其它协同的行为。垄断协议的类型有:

  1.根据垄断协议主体所处的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相同和不同,可以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的垄断协议和纵向的垄断协议。

  2.根据垄断协议的不同表现形式,可以将垄断协议分为垄断协议、垄断决定和其它协同的垄断行为等三类。垄断协议是指同行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者合同。垄断决定是指企业联合组织或者行业协会所作出的限制竞争的决定。其它协同的垄断行为是指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在没有协议或者决定的情况下实施的协调一致的行为。

  3.根据垄断协议的不同内容,可以将垄断协议分为固定价格协议、限制数量协议、划分市场协议、联合抵制协议、串通投标协议等种类。固定价格的协议中,又有维持(最高或最低)价格协议、共同涨价协议、共同降价协议、维持再销售价格协议等。限制数量协议中,又有限制产量协议、限制销售量协议、限制库存量协议、限制原材料或设备协议等。划分市场协议中,又有划分产品市场协议、划分地区市场协议、划分顾客市场协议等种类。

  4.根据协议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得到政府的许可,可以把垄断协议分为禁止的垄断协议和例外许可的垄断协议。

  5.根据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影响程度,可以把垄断协议分为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垄断协议和适用合理原则的垄断协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垄断协议,不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何,经营者之间只要达成垄断协议,都被认为违法,当事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其限制竞争的行为开脱。它适用于对市场竞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主要是价格协议、生产数量协议、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等。适用合理原则的垄断协议,对这类协议应当进行个案审查,根据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对于虽限制竞争但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给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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