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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

2011-10-24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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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进入到一个崭新的阶段。《反垄断法》第21条确立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制度,并且采取的是事前申报和符合申报标准强制申报的方式。经营者未经申报实施集中的,将处以50万元罚款。该法律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进入到一个崭新的阶段。《反垄断法》第21条确立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制度,并且采取的是事前申报和符合申报标准强制申报的方式。经营者未经申报实施集中的,将处以50万元罚款。该法律制度在诸多方面有利于参与合并的企业,如可以避免法律制度对企业并购计划造成的不确定性;有利于降低集中后被判定违法、解散而承担巨大损失的风险等。参与合并的企业需要明确的是,要求进行申报并不等于禁止,要求申报的规模标准更多的是一种预警的功能,它使参与集中的企业对合并计划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即当由合并或并购引发的集中达到一定规模时有可能遭到反垄断机构的禁止,并且要向反垄断机构申报。由此可见,了解商务部反垄断的集中审查申报并积极应对,才是参与合并的企业成熟与负责任的正确做法。

  为了明确《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国务院于2008年8月3日公布并实施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凡达到以下任何两种标准之一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前向商务部申报,否则不得实施集中:其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其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此外依据上述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这一规定,主要是为弥补在统一适用上述“营业额”标准方面的不周全之处。如在一些专业性较强,应用范围较窄的特殊领域,尽管参与合并企业的营业额以及资产总额都不大,达不到上述申报标准,但由于企业事实上在该领域所占的市场份额极大,拥有支配性市场地位和市场控制力。这时的企业合并计划及其实施也极有可能遭受到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调查,甚至面临反垄断法的处罚。

  2009年7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商务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制定《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明确了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北京盈科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部的核心法律服务领域之一便是,为参与合并的企业提供针对反垄断审查申报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报相关事宜辅导;制定申报计划;准备申报材料;提请申报协助;申报材料补充;申报书面陈述与申辩;申报书面抗辩、申请召开听证会、跟进申报审查状态、报告限制条件执行情况等。

  此外,为企业合并过程提供全程的相关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搜索、筛选和确定目标企业,制作意向书;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制定并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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