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拆、拆!一个“拆”字涉及千家万户,而一个涉及“拆”字的新条例更是牵动人心。所以,当国务院法制办12月16日在京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专家研讨座谈会,立刻引起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新法规草案中到底有哪些亮点?这些根本性变化会给老百姓带来哪些利好?17日,记者进行了一番采访。
尝试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
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方明分析说,现行《拆迁条例》的最大缺陷,就是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是公权力与开发商合作,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以公共利益需求为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在城市拆旧建新的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的政绩冲动,此类事例并不鲜见。
据透露,《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初稿尝试对政府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进行界定。方明认为,这是区别于过去的一大进步,准确界定“公共利益”,严格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由政府主导公益性拆迁,此时公民在“正当程序”和“合理补偿”的基础上有服从的义务;而商业性拆迁则应由行政法回归到民法领域,由开发商和被拆迁人通过谈判协商解决。
不过,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有专家坦言,《草案》中已经尝试对政府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进行了界定,也采用了大量描述,但仍然过于模糊。比如草案规定“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但是什么样的房子算是旧房子?
“不严格列举出哪些是公共利益,就难以实现立法的本意。”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小冰教授强调,“法规一定要对公共利益进行明晰的界定。”他说,《物权法》的规定仅提供了对财产权保护的基本的原则,却没有关于物权保护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所以在现实中,有的公民手拿《物权法》,却抵挡不住拆迁人“依法拆迁”的铲车!
先补偿后拆迁有望写进条例
“先补偿后拆迁有望写进条例”。曾参与新《拆迁条例》修改调研的负责人对记者说,尽管最终能否写进草案尚无定论,但“补偿先行”的提出本身就是一种极大的进步: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拆迁,也要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体现了立法理念的巨大进步:“权力保障法”向“权利保障法”转变。[page]
在城市建设的进程中,政府管理权与公民基本权利谁重谁轻?方明分析说,现行《拆迁条例》本是为了配套《城市规划法》而由国务院制定的,当时为加速城市化进程而赋予地方政府强大的拆迁权力,虽然经过2001年修改,但其整体立法理念仍是以保障政府权力为中心,过于强调公民“服从的义务”。随着宪法和法律对私权保护的加强,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这种旧有思维下的法律规范已经不合时宜。
也有专家认为,一旦写进法规,“先补偿后拆迁”的前置制约,将有助于增强城市建设和城市拆迁的理性色彩。“就像一个家庭,有多少的钱办多大的事。城市建设也是。”刘小冰说,“有的地方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缺乏科学性,有时甚至是领导头脑一热就动工,‘先补偿后拆迁’,会使得城市拆迁部门和规划部门先掂量和论证一下:要拆吗?真的要拆吗?再论证、再思量。”
规范拆迁对开发商也是好事
记者了解到,座谈会上也有专家议论:新条例将“刺痛”某些开发商。那么,开发商到底反应如何?
来自广东的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开发商昨日向记者表示,一定程度上,开发商也是不规范拆迁的“受害者”。“头几年,政府基本是毛地出让,虽然地价便宜,但开发商自己拆迁却是个浩大而繁琐的工程,往往因为拆迁难,拖延项目的上市时间,这样的‘时间成本’代价很高,并不是所有开发商都拖得起。而且因为在规定的时间无法开工,开发商还常常因为违约赔付与政府部门扯皮。”
这位开发商说,在他看来,拆迁条例修改草案更注重普通公民的权益保护,这实际上对开发商也是一件好事。“更公正,有助于拆迁的顺利推进,开发商也可以早日建成项目销售,争取现金流。” (汪晓霞 沈峥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