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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解释

2013-09-0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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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三种垄断行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

  三种垄断行为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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