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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市场秩序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根本目的

2014-12-07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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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6日上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司长和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某某在XX表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据统计,截至目前,国家发展改...

  6日上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司长和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某某在XX表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据统计,截至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共涉及单位339家。其中,2008—2012年查处的案件涉及单位131家,只有1起案件涉及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6家境外企业。2013—2014年,查处案件涉及单位208家,其中行业协会和内资企业180家;行政机关1家;外资企业和境外企业27家。“上述数据也充分证明,中国反垄断执法对所有市场主体是公平公正的,不会因为市场主体的类型而给予区别对待”。

  许某某表示在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中,不仅包括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根据韩国驻华大使馆举报,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建议河北省人民政府,纠正了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仅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50%通行费优惠的政策,恢复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保障了相关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谈及反垄断程序相关立法工作,许某某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高度注重提高反垄断执法的规范性、统一性和透明度。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颁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两部配套规章。2013年以来,又集中制定和修订了价格行政处罚在举报、立案、调查、证据、案件审理审查、行政处罚权裁量、文书、案卷管理等方面,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法程序不断完善。

  在执法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和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例如,在汽车零部件价格垄断案中,我们认真听取住友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经进一步核实予以采纳,将其罚款数额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列明的3.4272亿元调减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2.904亿元。

  许某某还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除主动公开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还通过电视、网络、平面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件。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还进一步向社会公布了浙江保险行业价格垄断案、日本12家企业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案等典型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反价格垄断执法的透明度进一步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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