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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3-06-26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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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洗钱罪的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单位。但是一般原则只限于是上游犯罪的主体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洗钱罪的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单位。但是一般原则只限于是上游犯罪的主体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洗钱罪是双重客体, 其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此外,还主要从客观方面对洗钱罪加以认定,本文从以上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分子为自己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则应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从一重罪而论,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洗钱罪的主观方面

  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首先,从法理上讲间接故意在意识方面也是“明知”,但本罪除了间接故意,“明知”并实施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规定中带有 “目的”因素,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其次,洗钱罪是行为犯,并不要求结果的发生,而只要行为的完成既可,而间接故意是在结果发生后才来讨论的。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

  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恐怖活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具体说,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1、提供资金帐户。

  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应首先开立一个银行帐户,然后才能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具体手法是为赃款持有人提供帮助,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合法帐户或开立假帐户。通过上述行为,使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的去向。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除可以获得现金、收益外,还往往会得到大量不便于携带、难以转移的财产,诸如股票、债券、贵重金属、名人字画乃至汽车、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动产。行为人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三种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将国内的赃款迅速转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银行”是赃款持有人经常采用的方式。而在我国,资金的境内、外之间流动是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尤其是资金调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业所能办到的。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将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公民、企业,只要其为赃款调往境外提供帮助,即可构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入藏匿于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 开设酒吧、饭店、旅馆、超市,夜总会、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 “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

  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新刑法典规定的“使用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就已经涵盖了“再投资”,因此,没有必要区分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和“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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