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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洗钱上游犯罪范围势在必行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3-06-26 15:02
导读: 洗钱一词源自英文,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投资或通过市场流通手段将犯罪行为所得的赃钱合法化。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物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移转等视为洗钱

  洗钱一词源自英文,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投资或通过市场流通手段将犯罪行为所得的赃钱合法化。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物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移转等”视为洗钱。但“金融行动工作小组”认为:“凡隐匿或掩饰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移转,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等,均属洗钱的行为”。这就把洗钱拓宽到对任何犯罪行为所得之财物进行隐匿或掩饰的行为。洗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要掩盖赃款的真实来源。

  实际上,许多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案件,都伴有通过某种洗钱手段,使非法收益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的情况。譬如,我国首例宣判的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犯罪人傅尚芳、晏大彬为掩饰非法所得巨额钱财的来源和性质,将赃款中的943万元用于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购房(共7处房产)、投资多种金融理财产品和存入其本人的银行资金账户。以“投资”掩护,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已成为洗钱犯罪的新动向。因此,我们在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时,更应注意查处其赃款的流向,摧毁其经济基础。

  客观地讲,我国一直都很重视反洗钱工作,并初步建立起反洗钱法律体系与制度框架。但是,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反洗钱法律界定的洗钱犯罪范围太窄,限制了法律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中的威慑力与效力。刑法仅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等,显然已不适应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也不符合国际反洗钱刑事法律的要求。而且,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不属于法律范畴,层次较低,效力不高,对洗钱犯罪的惩罚,鞭长莫及,可操作性也不强,这与国内洗钱活动的现状极不适应。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在驱使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同时,也驱使着一部分人铤而走险。因此,可以说几乎任何犯罪都可能与经济利益相关。而只要这种犯罪所得到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足够大,犯罪分子就需要进行洗钱。譬如,海南“黄汉民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汉民采取欺诈开户、虚假过户、虚假交易、暗箱操作等手段将他人家族企业的上亿元资产据为己有。所以,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势在必行。

  最高法司法解释已将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途径,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六类行为认定为洗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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