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先生不久前注册了一个网络域名,他的域名注册时间比商标注册时间早。陈先生不知道,他这样做是否违法?是否所有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域名都不能注册?
评析:特邀律师: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商建刚
根据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CNNIC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被投诉人才会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商标权属于合法在先民事权益的一种,因此,如果注册了与商标持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域名,一般就符合了以上三个条件中的第一个条件。但是,如果域名的持有者对域名的使用不构成以下所述的“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形”,仍然不构成恶意抢注: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从仲裁或者诉讼的角度来说,投诉人只要证明域名持有人的行为满足了“混淆、不享有合法权益、恶意注册或使用”这三个条件,即可让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域名持有人的侵权事实;被投诉人只要证明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点就可以推翻投诉人的指控:(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比如,在该域名下已经建立或者正在建立相关网站;(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比如,进行过广泛的广告宣传或者公众性活动,或者其产品已经在一定范围区域内投入市场或者进行广告宣传;(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当然,如果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的时间早于该商标的注册时间,那么投诉人就不享有在先权利,一般不会在法律纠纷中陷入不利境地。[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