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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确认

2014-06-30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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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子商务所创设的网络服务商、配送企业、网上公司等新型民商事主体,不同于传统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所创设的网络服务商、配送企业、网上公司等新型民商事主体,不同于传统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首先,这些新型民商事主体准入方面不规范。一是电子服务商的设立不规范,其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经营的范围缺乏相应规范; 二是从事电子网络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缺乏规范。传统的民商事主体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物理主体一旦进入虚拟空间,物理上的特征全都消失。电子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以虚拟的形式出现,这个主体是否是一个合格的行为主体人们无法确认。再由于网络市场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性,使得电子商务经营商从事的经营活动多样化,可以不受行业、部门、区域的限制,如果适用传统民商事主体严格规定的经营范围,便不足以体现网络市场的特点,不利于电子商务便捷性、高效性的发挥。其次,电子商务活动各主体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言,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在原则上是没有区别的,电子商务也是关于当事人之间某一物品或服务在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上的约定。因此,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与传统商务是一致的。现存的法律制度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可以直接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目前之所以还无法确认,问题还是在于虚拟空间、虚拟主体和行为无法在法律上予以确认,所产生的纠纷难以寻求解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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