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电子商务与法制环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7 01:09
导读: 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增长迅速,但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过于迅猛,使得促进其健康发展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未能及时建立。

  尼格罗庞帝在《数字化生存》这本书中向我们展示了一幅全新的生活图景:足不出户就可以在家中通过网络购买各种商品、接受服务,他把这种生存方式称为数字化生存。这种数字化生存的方式在我国目前仍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以如今异常火爆的网络团购来说,如今已经成了时尚消费,然而关于网络团购的投诉也是居高不下,诱人的网络团购成了美丽的陷阱。这些都说明电子商务发展到今天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样轻而易举、一帆风顺,其中会面临诸多因素的制约。

  1用户遭遇网上欺诈

  其实,电子商务并不主要是为了购买日常的生活必需品,人们没有必要为了买几棵葱去上网,如果人们网上交易的都是些针头线脑的小玩意儿,对买卖双方来说交易成本可就太大了。那么,电子商务或具体说网上购物的涵义是什么呢?

  满足购买者形形色色的特殊需求是网上购物的特色。但正是因为电子商务的交易是形形色色的,也使网上交易的风险加大。对于处于送货上门范围内的人来说,因为可以先验货后付款,网上购物可能并不存在太大的风险。但外地顾客通过汇款购物则不得不承担一定的风险。目前电子商务用户的投诉大致分为3类:一是用户汇款后一直未收到商品,无法查找“卖家”真实信息;二是所收到商品与原有销售商品宣传不符;三就是假冒伪劣商品,无发票,无售后服务。目前我国对包括网上拍卖在内的各类电子商务还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和约束,因此相关的纠纷也很难决断。因此,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建设、尽早结束该领域真空状态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2违规商品挑战法律禁区

  其实在网上除了我们上面提到的假冒伪劣商品外,还有一些国家严令禁止销售的违禁商品在销售。网上交易与日常生活中的实物交易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它的隐蔽性较强,但也正是这种隐蔽性给一些犯罪分子和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我们都知道,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等一系列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是要受到一定法律处罚的,在日常生活中销售这些商品一旦被抓获就难以逃脱法律的严惩,于是电子商务成为这些犯罪分子的另一个温床。虽然各个交易网站都对其交易商品的范围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我们还是可以时常看到一些违规商品在挑战法律的禁区。对于这种现象,一方面要加大对类似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建立起完善的举报制度,让违规商品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大,只有这样双管齐下,才可以还电子商务一个安全、清洁的交易空间。

  3结算方式的法律安全隐患

  结算系统安全是电子商务中最敏感,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如何保证交易的安全,防止商业欺诈,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这中间既有复杂的技术问题,也有管理问题。典型意义上的网上购物一定是通过信用卡或其他电子货币的形式在网上完成结算的,否则就不能算作真正的网上购物。现在国内网上购物的结算方式仍停留在邮局汇款、上门取款的阶段,与电视商场购物甚至传统的邮购销售方式相比,并未显示出明显的优势。[page]

  电子商务得益于互联网的广泛性与实时性,然而也正是由于互联网这一无差异特性会导致各种安全方面的引患,成为阻碍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和普及的最大障碍。有不少人对信用卡信息的丢失表示了担心。其实,电子商务庞大的信息流量及数据资料所面临的安全引患远不只丢失信用卡信息那么简单。但这确实说明了安全问题是人们接受电子商务这一全新商业模式时最关心的问题,同时真正的电子商务结算方式还会涉及到一个电子签名的问题。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里我们要问:法律上规定的签字是否也包括电子签名呢?尽管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早已要求各国合同法给电子签名下明确定义,并在这个前提下,采取措施取消商贸合同中有关亲笔签名或盖章方才算数的强制性规定,以认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上我们始终都未能寻得电子签名的影子。可以说,没有电子签名的合法存在,网上交易行为的意义就不完整,其优势就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当然,电子签名,包括网上交易本身都存在一个交易的安全性问题,但这不应成为阻止其前行的理由。目前各国正在研究相关对策,以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

  4电子商务的管辖权问题

  最后说说电子商务交易的管辖权问题。在网上交易中,出现了一个传统交易中不可能出现的地址:网址。一方面,网址类似于地理空间中的居所,其在网络空间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另一方面,网址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授予的,所以其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在管辖区域的关联性是非常明确的。基于以上两点,将网址作为管辖权基础,从而确定管辖权即以其所属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管辖区域作为管辖权的基础,使网址所属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管辖区成为一个可供当事人选择的管辖地是比较可行的。象本文中提到的外地顾客遭遇商业欺诈案例的法律管辖权就由交易网站所在的北京市相关管辖部门行使。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一项交易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有可能成为一项涉外合同。这也将使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都有可能涉及国际私法领域。在涉外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及如何确定准据法便是一个更为迫切的问题。传统的法律选择方式,实际上是基于地理上位置来确定的,即各连接点均以一定地理位置的存在为基础。而互联网络为我们提供的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地域、国籍都不再重要。在网上,你可以随便前往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个国家。你的一个行为的波及面可以达到全球的每一个角落。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较好地确认一个管辖法院、一个准据法呢?这又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需要认真思索和考虑的问题。[page]

  总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品交换方式,与传统交易行为相比有着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和创造力。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增长迅速,但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过于迅猛,使得促进其健康发展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未能及时建立。现在电子商务繁荣的背后已经潜伏着巨大的危机,消除隐忧的根本途径就是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网上商务行为,使竞争更加公平,同时也避免产生越来越多的网上交易纠纷。本文只是针对现阶段阻碍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几个瓶颈问题展开探讨,这也许只是冰山一角,就象本文的标题一样,其目的只是在于探寻我国电子商务与法制环境的微妙平衡,电子商务未来需要走的路还很长、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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