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明确网络侵权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用户数量的猛增,网络名誉权、着作权侵权纠纷不断发生,但由于法律规制不甚明朗,导致对侵权行为的判断、处理面临依据不足的问题。鉴于这种新情况,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作出了上述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发帖者、跟帖者、人肉搜索者、网络博客等网络用户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应的网络用户以及符合法定情形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