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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时效性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7 01:20
导读: 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从广义上讲,电报、电话、传真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畴。

电子证据的定义


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从广义上讲,电报、电话、传真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畴。由于从这些新型证据载体中已难以寻觅传统证据的影子,故称之为电子化证据,即简称为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特点


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
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客观真实性
易破坏性


电子证据的归类


在诉讼中,证据大概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七种。
对司法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分类中同样只分了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等三项,将电子证据鉴定划分到了声像资料鉴定类中。


与同类证据时效性的不同点


凸显取证及证据保全时机的重要性
现阶段,由于其易破坏性,证明力相对较弱,大多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实际使用中的误区


混淆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电子化的概念
电子证据取证及保全不及时
缺乏有效的电子证据取证及保全的技术手段


国外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


《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 、《南非计算机证据法》、《荷兰电脑犯罪法》、《英国电脑犯罪法》等等,已经确认了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


国外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


《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作了如下的完整性假定:
“在缺少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满足以下条件,记录或存储电子记录的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即得以证明:

通过证据证明在所有关键时刻,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备运行正常;或者在不正常的情况下,证明不正常运行不影响电子记录的完整性,且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记录系统的完整性。


国外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


如果能够证明电子记录是有诉讼当事人记录或存储的,而其利益与引用该记录的利益相悖。

如果能够证明电子记录的记录和存储是企业通常和日常过程中由非诉讼的当事人进行的和不是在试图引用该记录作为证据的当事人的控制下进行的”


加强电子证据的时效性


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法及相关标准
寻求相关软硬件生产厂商的技术支持
加强电子证据概念的教育,增强计算机犯罪的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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