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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12-12-27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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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票据业务始于上世纪80年代,目前我国票据市场已初具规模,2007年我国商业汇票累计签发5.87万亿,同比增长8.13%;贴现累计10.11万亿元,同比增长19.07%。但同时,中国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一、我国票据电子化的现状(一)票据的电子化和电子票据票

  我国票据业务始于上世纪80年代,目前我国票据市场已初具规模,2007年我国商业汇票累计签发5.87万亿,同比增长8.13%;贴现累计10.11万亿元,同比增长19.07%。但同时,中国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

  一、我国票据电子化的现状

  (一)票据的电子化和电子票据

  票据电子化是票据在产生、流通、结算过程中的某一阶段以电子形式存在,其间夹杂着电子数据信息与实物票据之间的相互转换,其实质是实物票据处理方式的电子化。而电子票据是不依附于实物票据,从票据权利的产生到票据权利的消灭的全过程均以电子形式独立存在,并以电子签章代替实体签章。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完整的电子票据体系尚未建立,不依附于实物票据以电子形式独立存在的电子票据尚未真正出现。

  (二)国内票据电子化的实践

  从2005年开始,国内个别银行开始将电子信息技术引入票据业务,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等相继推出了基于行内系统网上银行业务的电子票据产品。比较典型的产品有:招商银行推出的“票据通”——网上票据业务。该项业务是我国金融机构在传统票据电子化方面的最早的尝试之一。付款人通过网上企业银行开出招商银行电子票据(简称电子票据),招商银行联网传递,收款人实时查询到电子票据。持票人可通过电子背书向他方(被背书人)转让电子票据。持票人将实物商业票据(简称实票)或电子票据托管于招商银行,并可在网上查询托管票据状态和信息。通过网上企业银行可办理实票或电子票据承兑申请,托管实票或电子票据的贴现及赎回、托收、质押、实票撤销托管等各类票据业务。电子票据可在招商银行系统内全流通,具备实物票据的全部功能。工商银行参照传统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流程,利用电子化手段,基于网上银行系统,设计/开发了“易保付”电子化信用票据,企业客户通过工行网上银行系统签发,可实现票据的电子化签发、转让、贴现与转贴现、付款等功能。2006年底,民生银行以网上银行为平台,配以电子签章技术开办了电子汇票业务,客户向民生银行申请取得电子汇票业务资格后,通过网上银行实现商业汇票签发、承兑、交付、托管、背书转让、贴现、质押、委托收款等功能,此业务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票据电子化方案。

  (三)目前电子化票据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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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性是传统票据最重要的特性,与纸质票据靠人来流通相比,电子票据的特征决定了它只能以电子方式在计算机网络中流通。而目前,电子票据的流通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还仅仅停留在个别银行依托自己的系统开发的网上银行业务新产品,该业务中所签发的或经承兑的票据并不能进入其他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现有电子票据网上银行业务在各商业银行之间尚不能互联互通。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金融界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3年6月30日,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通了中国票据网。向金融机构提供票据转贴现和票据回购的报价、查询、在线业务洽谈,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该计划被弃置,曾热闹一时的票据网目前只剩一人在从事日常的维护工作。

  (四)票据电子化的发展动向

  中国人民银行在票据电子化发展方面也倾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果。2007年6月,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上线运行,该系统综合运用影像技术和支付密码技术,将纸质支票转化为影像和电子信息,实现纸质支票截留,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将支票影像和电子清算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实现了支票全国通用。200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计划在2008年5月实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在全国的开通。与此同时,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也即将上线运行。

  但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做法只能算是票据的电子化,而不是电子票据业务。因为,这些行为只是将传统纸质票据业务流程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是将纸质票据的信息进行电子化管理,主要解决了票据信息的电子化。但这种票据电子化演进带来的一个积极成果是传统票据的同城、异地的使用界限正在被逐渐打破,客观上也推动了银行间票据业务统一平台的出现。而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票据,应当是在确认电子票据合法性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电子票据交易和清算系统。实现票据签发、承兑、交付、托管、背书转让、贴现、质押、委托收款全过程的电子化处理。

  二、发展我国电子票据的路径

  从国际、国内经验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发展潮流来看,票据市场电子化和电子票据是票据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子票据市场可由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的三部分构成。一是商业银行台面电子业务处理系统(软件);二是商业银行内部票据业务电子管理系统;三是银行间票据市场的电子服务平台。[page]

  (一)建立统一的电子票据平台,实现票据的电子化注册和集中托管问题

  为了实现电子票据在银行间和企业的流通,必须建立统一的电子票据平台。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维护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责,因此,电子票据系统的建设应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各主要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由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统一的电子票据平台,制订电子票据的标准,各商业银行都能接入和使用。在电子票据跨行流转时,通过统一的平台进行认证和数据交换。目前,已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2006年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提出的“中国电子票据认证和交易系统方案”,该方案建议设立自成体系的独立平台、由新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现票据的电子化和集中交易和清算。二是人民银行总行将电子票据系统作为第二代办支付系统子系统的建设设想。

  我们认为不管采用哪一种方案,这种网上票据平台应当是独立于电子票据交易双方的第三方的票据登记交换中心,它应当是不以赢利为目的、带有公证性质的权威机构,是一个登记见证、数据保管并提供可与商业银行、企业联网的服务平台。统一的电子票据业务平台建立后,出票人签发电子票据,经付款行验证其委托付款的电子凭证后,由付款行将电子票据传送电子票据登记交换中心保管,其背书转让、贴现、取消贴现、存入托收、退票、退回、作废等记录,都在电子票据交换中心这一平台上进行并保存登记,以后客户在电子票据流通中需要进行转让、抵押、贴现、兑付等业务时,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到票据登记交换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商业银行就可以到票据登记交换中心查证电子票据的真伪、是否合法有效,以最终决定是否为客户办理有关业务。当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业务纠纷时,登记机构就能够为解决纠纷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电文。票据登记交换中心同时应对票据信用资料进行管理,为电子票据使用企业建立基本资料档案,给予信用评级,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票据电子签名的认证机构,解决电子票据的安全机制

  由于互联网具有非面对面性以及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的特点,因此,如何在INTERNET上识别对方身份,是电子票据发展的关键环节。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主要包括:信息的保密性,即只有合法的接收者才能解读信息;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即接收到的信息确实是由合法的发送者发出,内容没有被篡改或被替换;信息的不可否认性,即发送者日后不可否认已经发出的信息。要实现这三个方面的要求,必须在电子票据交易系统中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进行认证。[page]

  传统的身份证明一般是通过检验“物理物品”的有效性来确认,如身份证、护照、工作证等,其上往往含有与个人真实身份相关的信息,如照片、指纹、视网膜影像等。而在电子商务中,为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通常是把传统的身份证书改成数字信息形式,由双方都信任的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发行和管理,以方便在网络社会中传递与使用,进行身份认证,这就是数字证书。电子商务中需要签章时就是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因此,为了解决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必须确立电子签名在电子票据业务中的条件和法律地位。

  我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电子签名在法律上获得了与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同样的效力。但是我国《电子签名法》虽然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及法律效力,却没有明确定义哪些电子签名可以在票据业务中使用。要彻底解决电子签名在票据业务中的法律地位,需要通过修订《票据法》,将电子票据行为纳入票据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在法律未修订前,笔者认为解决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问题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来实现。

  电子票据安全制度的核心是电子签名,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由认证机构加以保障,因此认证机构在整个电子交易系统中处于重要地位。对于我国票据电子签名的认证体系的构建。我们认为,认证机构首先必须具有权威性,其次要具有安全性,即确保自身系统资源的安全,防止外部的攻击和窃取。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牵头联合中国工商银行等十四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共同建立了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提供多种用途的证书和信息安全服务,支持金融领域用户的应用需求。笔者认为,可以依托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建立电子票据电子签名的认证体系,通过CFCA证书实现在不同银行间的身份鉴别。

  (三)在电子票据发展中,引入“支付命令”等电子化权利转让制度

  在票据产生的初期,其只是代表现金流通的支付工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作为信用工具、流通工具的职能才日益突显,票据也从权利的证明演变成权利本身。票据法规定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流通转让性均从不同的方面保障了票据能便捷地转让。适应了近代市场经济要求债权能迅速转移的需要。票据、证券、提单代表了权利的证券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及日益广泛应用,支付命令也将从支付工具发展成信用工具和流通工具。如在美国,对电子票据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称呼,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第16条将其称之为“可转让记录”,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也未采用电子票据这一概念,而以支付命令代之。而支付命令无疑就是权利的电子化,其顺利流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page]

  既然电子提单的转让已有技术上的实践,信息化的权利许可与转让已有国外立法先例,那么,在研究发展电子票据市场时,我们应突破我国传统票据法的“支票、本票、汇票”范畴,因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引入“支付命令”等电子化权利转让的制度。就支付命令等电子化权利的转让流通作出规定,并设计与之相应的交易安全制度,使我国的电子支付体系发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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