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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系统的风险及其控制

2012-12-27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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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子货币系统的风险及其控制复旦大学何光辉电子货币取代传统的银行券和硬币作为主要的交易和支付工具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世界性发展趋势,虽然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如同传统货币支付系统一样,电子货币系统在其运作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而这些

  电子货币系统的风险及其控制

  复旦大学 何光辉

  电子货币取代传统的银行券和硬币作为主要的交易和支付工具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世界性发展趋势,虽然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如同传统货币支付系统一样,电子货币系统在其运作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对系统正常运行和发展将会产生巨大的潜在威胁。尽管在电子货币出现的初期这些风险并不突出,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消费者现代金融意识的增强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电子货币将会涉及到越来越多的参与机构,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在未来通过电子货币而极容易影响到经济健康发展。因此更加高度重视电子货币本身所蕴涵的风险,并尽早研究寻找控制系统可能存在的风险危害就具有极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电子货币系统涉及到的风险

  一般来说,电子货币系统的整个运作过程涉及到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分销机构、赎回机构及清算和结算机构。发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为了限制发行机构可能潜在地具有无限制地创造电子货币从而导致通货膨胀的压力,通常规定电子货币与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币值等价,发行机构有义务等值赎回客户向其提示的未使用的电子货币余额。正常情况下,发行电子货币相当于吸收存款,在发行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表现为负债,发行机构将电子货币的预付款即在途未用资金进行投资以获得收益。分销机构分销电子货币,电子货币分销有三种方式:(1)发行机构直接将电子货币销售到客户手中;(2)营销机构代表发行机构销售电子货币;(3)包销商从发行机构承购电子货币然后将其售出。赎回机构接受客户要求赎回的电子货币。赎回机构可能是:(1)托收代理人,将客户赎回要求信息传递给发行机构,并将来自于发行机构的资金退还给客户;(2)委托人,从客户手中购买电子货币然后从发行机构处赎回资金。清算和结算机构通过支付系统网络传输信息和资金。清算和结算机构可能充当:(1)代理人,在清算和结算过程中没有电子货币所有权;(2)委托人,在清算和结算过程中拥有电子货币所有权。这些电子货币系统的参与机构决不会因为改变了交易媒介而使风险消失,相反,各种各样的风险更加容易不同程度地威胁金融系统安全。这里根据它们是否可以度量来予以介绍。

  (一)可度量的风险

  可度量的风险是指那些可量化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和其他风险。

  1.信用风险。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构成信用风险,它是与银行活动相关的最为普遍的风险,发生于电子货币系统的几乎所有的参与机构。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风险主要是将在途未用资金进行投资所面临的违约风险,以及作为分销机构客户拖欠付款的风险。充当包销商的分销机构的信用风险主要与电子货币使用者不及时履行支付义务有关。充当委托人的赎回机构与清算和结算机构的信用风险与电子货币发行者的违约风险相关。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暂时不能在不招致资产损失的条件下满足支付义务的可能性。这一风险主要存在于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通常情况下,发行机构不需要也不可能保持用于赎回电子货币的100%的传统货币准备。但是一旦由于某些原因(如由于进行不稳健的投资而招致资产损失从而出现资不抵债,或者受其他电子货币不良表现的影响)而引起对某一电子货币系统的信心危机,发行机构就可能无法将在途未用资金的投资进行变现(特别是在其资产的流动性很差时)而不付巨大成本的情况下满足对电子货币的赎回要求,甚至失去等值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的能力而形成支付危机。除了发行机构以外,当赎回机构与清算和结算机构作为委托人时也可能招致流动性风险。

  3.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只要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持有一定的投资组合并保证满足用以赎回电子货币余额的现金流,就有可能出现利率水平的变动对发行机构资产状况产生不利的影响。当发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接受外币付款,在途未用资金投资的资产币种与负债币种不同或者电子货币系统接受多国货币的情况下,发行机构还会面临汇率波动的负向影响。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也存在于作为委托人的赎回机构与清算和结算机构。

  除此之外,还存在与将在途未用资金进行投资相关的其他一些风险如价格风险,物价和股权价格的不利变动可能会对发行机构的金融状况形成影响。

  (二)不可度量的风险

  除了可度量的风险外,电子货币系统的参与机构还会面临难以量化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战略风险、操作风险、信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1.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战略目标与开发的业务战略、实现战略目标的资源投入及战略实施的质量可能不协调一致的可能性。项目越复杂,战略风险越大。电子货币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实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因此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要严密制定和科学论证电子货币系统发展方案以减小战略风险。

  2.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在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存在缺陷时可能导致不可预期的损失。该风险通常与不适当的操作和内部控制程序、信息系统失败和人工失误密切相关。不适当的操作程序和内部控制会使电子货币系统参与机构在运作过程中陷入潜在的欺诈和伪币的困挠之中,甚至导致系统瘫痪。由于电子货币是以现金这一特定形式存在,操作程序和内控存在漏洞就会使来自于员工、消费者和商家的欺诈风险特别高,伪币也极易乘虚而入。信息系统的可靠性也是电子货币系统正常运作的关键因素。信息系统失败影响防范系统运作失常和失误所必备数据必要的完整性,最坏的情况可能导致业务中断,给发行机构造成巨大损失。此外,员工不能胜任其岗位的业务能力可能增加要求发行机构补偿损失的人工失误的风险。操作风险还会引发发行机构的信誉风险,它不仅存在于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还以其他不同的表现形式存在于电子货币系统的其他发行机构。

  3.信誉风险。信誉风险主要发生在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当电子货币系统出现功能失常、安全失当、伪币充斥而又不能很好地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以及不利的新闻报道都会影响发行机构的信誉。电子货币系统容易遭受黑客的恶意或非恶意攻击,一旦遭受攻击就会严重影响客户对这一电子货币的接受程度。电子货币只能依赖于加密、数字签名等手段而无法通过物理方式加以防伪。只要关键技术和数据被掌握,伪造起来极其容易。伪币的大量出现将会带来系统和发行机构的重大损失从而威胁到发行机构的金融稳定性。此外,消费者的信用卡号和密码等身份数据可能会被盗用,从而引发财产损失和透支等责任纠纷。在现代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伪币和欺诈的出现难以避免。如果电子货币系统没有识别伪币和欺诈及其他安全措施,就不能防范这些信誉风险,进而形成整个电子货币系统的信誉危机。

  4.法律风险。适用于电子货币系统运作过程的法律框架的不完善及电子货币交易的特征可能会给具有合约权利和义务的参与机构带来不良影响。包括(1)商业法规存在某些空挡或不适用而难以解决合同各方之间存在的争端。由于电子货币才刚刚兴起并处在迅速发展时期,现存的法律法规不可能涵盖电子货币运作和交易各合同方的争议和纠纷。(2)电子货币的匿名性,C2C的交易方式及单个交易难以追踪等特征为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二、电子货币系统的风险控制

  尽管消费者和商家基于安全的担心在未来不会将其财富的大部分以电子货币的形式持有,但电子货币作为银行券和硬币的替代货币如同现金和活期存款那样作为主要媒介将广泛应用于日常交易。电子货币系统参与机构的各种风险如果控制不当给单个电子货币使用者带的损失相对较小,但总体影响特别是对支付系统的稳定性和电子货币的有序发展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控制电子货币系统的各种风险并加强监管及法律和制度保障是保证其持续运作的基础。

  1.加强电子货币系统的战略风险及可衡量的风险管理

  发行机构在开发电子货币之前要对技术、安全性、业务前景、资源保证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及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比较;利用传统的成熟的投资技巧和风险管理方法如资产组合、资信调查、期限结构和利率敏感性管理、期货和期权等,结合现代高科技手段,规避和分散在途未用资金投资组合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等各种可衡量的风险。

  2.有效地控制操作风险

  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要确保实施稳健的管理和会计程序以及适当的内部控制程序。如果电子货币系统的管理还试涉及到第三方(如委托人),则发行机构与第三方通过合约安排有权对发生于第三方的操作风险进行适当的监控。控制操作风险主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采取适当的操作程序、内部审计和其他防范措施;(2)内部员工胜任其工作;(3)开发的信息系统能提供实时、准确和安全的资料;(4)技术及操作系统程序应具有处理意外事故的紧急对策以保证关键性操作的持续性。

  3.电子货币系统必须具有防范与识别和控制伪币及欺诈行为的安全计划和措施

  潜在的伪币和欺诈行为会给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或其他参与机构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采取高度安全措施关系到各方的利益。因此电子货币系统的管理如果必要的话可聘请外部专家制定明确的安全计划,实施该安全计划并定期检查,尤其是在早期就有能力识别虚假信息并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电子货币系统至少应具备监控发行和赎回的电子货币余额的能力。故此电子货币系统为限制伪币和欺诈风险的发生应该包括以下的某一种会计和审核措施:交易明细记录、影子余额记录、交易限额规定或交易行为分析。

  交易明细记录即记录下每笔交易,并将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相同性质的数据录入影子帐户,是发行机构在电子货币要求赎回时可以据此核对每笔交易并识别是否存在假币和非法电子货币交易的最为有效的方法。但是记录每笔交易需要处理大量数据,这对某些电子货币系统来说会产生相对高的成本。比较可行的方法是采用影子余额记录。影子余额跟踪电子货币累积的交易额,由于不必对所有的交易资料进行处理和存储,其成本较低。尽管影子余额不能区分交易所涉及到的各种明细资料,但将之与电子货币实际发行额进行比较就能大体上及时识别是否存在不诚实的交易。

  如果某一电子货币系统采纳上述两种方法都存在困难,可采取其他一些防范措施减少可能的风险:(1)限制电子钱包对电子钱包交易额,减少欺诈;(2)保持最新几项交易记录使消费者能对之加以核实;(3)了解客户资信并分析其行为,发行机构在被要求赎回货币时可以据此发现其是否存在“异常”交易。

  由于现代科技发展迅速,对某一电子货币系统安全性的潜在威胁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因此有必要根据最新科技发展更新系统安全技术。

  4.加强对电子货币系统的审慎监管

  监管部门为保证发行机构保持必要的流动性和稳健经营,必须从法律上要求他们持有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和充足资本。大多数国家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法定准备金要求和最低资本要求与一般信用机构相同。一些国家如德国则对发行电子货币的纯机构的准备金要求进行了调整;在日本,受制于《预付卡法》的发行机构必须存入不低于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50%的准备金。我国目前仅将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等同于吸收存款需缴纳法定准备金外,对其他机构并无要求。今后应从法律上对所有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准备金和资本都有所要求。此外还应建立电子货币系统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审核制度等。

  5.根据电子货币发展的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电子货币出现的时间不长,但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已开发出为数不少的电子货币应用于电子商务和消费支付活动,其发展势头十分向好。因此,制定和明确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尽早提上议事日程。(1)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明确界定电子货币系统涉及到的各参与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并以明细的条款规定消费者的法律地位;(2)规定发行机构和电子货币系统中其他参与机构定期向消费者和商家披露使用电子货币可能会产生的风险的信息;(3)明确争端解决机制;如果发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失败,法律法规还应规定损失在电子货币各参与机构及消费者之间如何分摊;(4)限制电子货币被犯罪分子用以洗钱和逃税等风险,如限制电子货币C2C的交易价值额度,进行交易记录等。

  6.建立电子货币产品的担保、保险或其他损失分担机制。通过风险管理和监管尽管能降低一个电子货币系统失败的风险,但是在市场经济中,一个电子货币系统如同一个公司一样,其运营失败的可能性不可能完全消除。消费者和商家愿意暴露于发行机构破产的风险之中的前提条件是他们有权从发行机构那里自由地赎回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或者有适当的保险成其他保护性安排。因此,为了维护消费者和商家免遭损失及其对电子货币的信心,最好建立起符合国情的担保、保险和其他损失分担机制才能确保电子货币的健康发展。目前,象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和意大利等国意将电子货币纳入存款保险或担保体系之中,其中意大利把与个人银行帐户无关的电子卡排除在存款担保方案之外。在英国,只有某一电子货币特定的结构安排意味着预付给发行机构的资金从法律上等同于银行存款才受存款保险的保护。我国未来如果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考虑将电子货币一并纳入该制度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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