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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几点建议

2014-05-27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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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通过对国际上关于网上证券交易欺诈监管的相关做法的考察,我们可以从中寻找到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有借鉴意义的措施。应从以下方面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进行完善:1、应建立一个分工明确的监管体...

  通过对国际上关于网上证券交易欺诈监管的相关做法的考察,我们可以从中寻找到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有借鉴意义的措施。

  应从以下方面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进行完善:

  1、应建立一个分工明确的监管体系和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管专业队伍,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中国证监会和其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和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组成的集中统一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应充分发挥这一优势体系对网上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同时,还要吸纳更多更优秀的网络技术人员、会计师、律师和具有证券专业知识的人才到监管队伍中。此外,交易所的功能也不可忽视。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来自法律授权,交易所通过作为会员的证券公司承认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以及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弥补证监会行政监管的不足。尽快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并根据市场和技术发展的具体情况定期评估调整,是证券交易所对证券电子交易进行自律监管的有效途径。证券交易所通过在交易规则中对电子化交易错误的责任承担,或者责任限制作出合理的规定,并据此指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稳定的预期。

  2、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对虚假信息的鉴别能力,帮助他们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具体措施为:(1)在权威网站上发布相关投资者保护信息,描绘证券交易欺诈的种种类型,提供一系列投资者依据网上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前必须询问的一系列问题。(2)建立专家在线解答板块,包括证券、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定期的让投资者咨询并作出解答,每周一次。如周日法务咨询,可以让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相关人员做这些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报酬;周三会计问题咨询,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审计机构派员给予解答;周六证券专业知识咨询,由证监会或者证券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派员给予解答。从而,给投资者提供更为全面、权威、可靠、准确的信息。(3)拓宽投资者检举揭发的途径,鼓励投资者针对不法情事及时检举,利用网络建立互动的资讯系统、或是提供电话号码或者网址,使投资者通过网络确认特定人或特定机构提供的信息或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是否合法。

  3、应加强对披露信息网站的监管力度。

  首先,可对披露证券信息的网站实行许可证制度。证监会应公开被授予许可证的网站名单,并向投资者说明。投资者从未获得许可证的网站获取信息被误导并据此入市遭到严重损失的,应自负后果。网站也必须在醒目位置向投资者说明其是否具有披露证券信息的许可证。其次,可以设立权威网站。当不同的网站信息披露出现比较大的差异时,以权威网站为准。可以考虑将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作为权威网站。再次,加强对网站信息内容的监管。监管的重点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的网上投资咨询是否违背有关咨询方面的法规,网站中是否有传播虚假的、误导性的信息。因此,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必要专门设置一个与投资者的信息交流平台,以便接受投资者的检举揭发。

  4、对网络证券交易欺诈的监管应进行立法完善。

  目前我国证券法对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尚不完善,相应的诉讼机制也不完备,在这些方面应该加以立法完善。立法机关应该对我国现行的《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在原有的监管系统上对网上证券交易加以补充规定,如统一对网上交易系统认证标准,对IT公司介入证券类服务的责权进行清晰的界定等。证监会应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制定《证券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对滞后的证券法律法规进行适用性司法解释,这样才能解决业务创新带来的法律稳定性与滞后性的矛盾。同时,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覆盖面过于狭小,仅限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罪,并没有关于网上证券交易犯罪的相关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85条、286条、287条规定的各种计算机犯罪进行补充规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性的司法解释。

  5、关于管辖权和准据法适用问题。

  首先,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权法院。如果当事人之间未约定,应优先考虑证券公司所在地[7]法院的管辖,因为证券公司掌握了交易的数据资料,而且确定其所在地较为容易。其次,对于适用的准据法,应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若当事人未作出选择的,可适用证券公司所在地的国家法律,因为无论从交易合同的订立、交易指令的执行还是侵权行为、侵权结果等因素来看,证券公司所在地与证券网上交易具有在客观上最确定、最集中、最密切的联系。另外,我国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签订有关网上交易管辖权和适用准据法的国际条约。这样,既可以明确管辖权,防止国家之间发生适用法律的冲突,又可以使当事人预见到争议的处理结果。

  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带动着网上交易的迅速发展,网上证券交易如今已成为现今世界很普遍的证券经纪模式,然而网络在推动证券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网上证券交易欺诈等问题,这给网上证券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有相配套的完备的监管机制来应对这一难题,网上证券监管任重而道远。国际上的监管经验给了我国刚起步不久的网上证券监管不少有益的启示,因此,我们应学习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制度,对我国网上证券监管之不足逐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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