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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

2012-12-27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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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4年5月20日,原告华明数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电子商务交易系统授权使用协议书》,双方约定:在任何情况下,通过正华用户名进行的行为都视为正华贸易公司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正华贸易公司承担。正华公司第一次用华明数

  【案情】

  2004年5月20日,原告华明数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电子商务交易系统授权使用协议书》,双方约定:在任何情况下,通过“正华”用户名进行的行为都视为正华贸易公司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正华贸易公司承担。正华公司第一次用华明数码发展公司提供的密码登陆电子商务交易系统后务必及时修改密码,正华公司只有在华明公司的电子商务交易系统中使用“正华”用户名及密码方可进入系统并完成相关交易行为。2004年9月3日,被告与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被告供应400部数码相机,次日,被告通过电子商务交易系统向原告订购数码相机300部,价款24万元,被告承诺15天内付款,逾期按0.3%支付违约金。电子订单下方注明:本电子订单已由乙方(被告)确认生成,视同乙方认可本订单页面包含的所有信息。本订单一经甲方(原告)确认之后即视为生效合同,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约定,将货物送至被告处但没有签收收据,被告于次日付款10万元。后被告因为货物销路不好,拒绝支付余下货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约定的违约金。被告辩称双方没有合同关系,至于其支付给原告的10万元与本案无关。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成为商业活动中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而所谓电子合同,就是指当事人运用互联网中电子商务交易手段而设立、变更、中止相关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我国明确地将电子合同归属于书面合同。

  本案即是一起通过电子商务系统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即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电子合同的要约,就是指表意人运用互联网中的电子交易手段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通过电子商务交易系统给原告下电子订单的行为即是一种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本案中原告的交易系统即是该原告的指定系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上述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通过电子订单的形式订立电子合同,被告下单,只要原告点击确认,即视为原告作出了承诺,并且该电子订单的下注中也明确表达了这一意思。

  另外,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之间签有《电子商务交易系统授权使用协议书》,原告为被告开设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同时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所有通过该用户名登入原告交易系统的行为,都视为被告的行为,并且被告也确认只有在原告的电子商务系统中使用该用户名方可进入系统并完成相关交易行为。所以,本案的电子订单为被告所下,原告对其进行了确认,原、被告即形成了合同关系。此外,被告的付款行为也进一步说明了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综上分析,本案法院确认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并据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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