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经贸局关于加快县市电力工业政企分开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韶府办[2002]1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市经贸局《关于加快县(市)电力工业政企分开工作的请示》 (韶经贸能源[2002)127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八月五日
关于加快县(市)电力工业政企分开工作的请示
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的具体部署和要求,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和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厅电力[2000]450号、国家经贸委电力司电力[2000]61号文和省经贸委、省广电集团《关于加快市、县级电力工业政企分开工作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1]1005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县(市)电力工业实行政企分开,现就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要“转变职能,政企分开;划分事权,理顺关系;调整结构,精兵简政;规范行为,依法行政”的原则,结合我市政府机构、电力工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将电力管理职能划入经贸局。
二、各县(市)经贸局和电力(供电)局要顾全大局,相互配合,落实措施,明确职责分工,以职能移交事项为划归依据(见附件),抓紧工作机构和职能的到位。
三、按照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在做到职能完整移交的基础上,经贸局可依据工作实际情况向供电部门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的、具体的委托,共同搞好供电用电的管理工作,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四、时间要求:2002年8月31日前将完成职能交接工作。经贸局、电力(供电)局以书面形式将完成情况分别报市经贸局和广电韶关供电分公司。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准转发各县(市)人民政府、县经贸局、电力(供电)局执行。
韶关市经济贸易局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市、县电力工业政企分开职能移交事项
一、提出有关电力工业的立法建议,组织执行有关电力行政规章及电力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管辖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则,组织编制电力行业规划和发展方针;实施管辖区内电力行业管理和监督。
三、协调管辖区内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管辖区内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的前期审核工作。
五、负责管辖区内电力行业的数据统计工作。
六、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
七、依法监督管辖区内的供用电安全和负责电力生产、建设的安全质量监察。
八、负责管辖区内电力电量平衡并组织实施;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九、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和电力需求预测管理工作。
十、负责对管辖区内承装、承修、承试受电工程单位和用户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以及核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审验、考核前期工作。
十一、负责管辖区内电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十二、依法履行电力法律、法规授予的电力行政管理职权。
十三、承担上级电力管理部门和政府交办的其他管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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