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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后果

2013-03-2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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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几年,破坏电力设备案件逐年增多,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使工、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力设备及破坏电力设备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近几年,破坏电力设备案件逐年增多,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使工、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力设备”及破坏电力设备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识不尽一致,以致在适用法律、特别是适用死刑时认识很不统一。本文就为您纤细的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后果应该如何确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对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规定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这就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不要求必须有实际危害结果。只要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电力设备就构成了犯罪。但不能说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就没有犯罪后果。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结果,是指给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后果。任何犯罪必然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只是这些危害后果某些表现为有形的,某些表现为无形的;某些表现为直接的,某些表现为间接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中的后果,部分表现为有形的,即可以计算的、看得见的后果。在有形的后果中,又可分为直接后果(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本身的价值)和间接后果(因电力设备被破坏造成的停产、减产等经济损失);另一部分表现为无形的,即造成了一种危险态势,可能引起火灾、水灾、人身伤亡等事故,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怎样确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严重后果”?我们认为应对破坏电力设备行为造成的直接危害结果和因电力设备遭破坏后产生的间接危害结果予以量化,根据量化价值以直接损失为主、间接损失为参考来确定犯罪分子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还是已造成了严重后果。这是因为,裸铝线、塔材、变压器等电力设备材料,电力部门均有明确价格,易于计算,同时计算出的价值比较准确,而间接损失是估计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得出的价值不够准确。比如根据笔者所在的陕西省的实际情况,破坏电力设备本身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或破坏的电力设备本身的价值不满5万元,但引起工业停产,农业减产的损失在15万元以上的;或破坏电力设备本身的价值不大,但引起火灾、水灾、爆炸、致人重伤、死亡等后果的,均应视为造成严重后果,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因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基本上是破坏输电线路设备和农用电力设备两类,而且破坏农用电力设备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这些犯罪分子均是出于贪财图利的动机,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高、低压输电线路上的塔材、裸铝线、变压器、补偿器等电力设备。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故意是间接的,真正出于报复、泄愤等动机,直接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的案件几乎没有。因此,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罚,可以比照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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