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定性为虚开?

2012-12-27 02: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财税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财税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真实的交易行为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包括四种情形,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并不包括存在真实交易而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存在真实业务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真实的交易行为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包括四种情形,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并不包括存在真实交易而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存在真实业务的前提下,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行为属于隐匿收入的偷税行为,应该按照偷税行为予以处罚。如果同时达到少缴税款1万元和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上比例的,则满足偷税罪的构成要件。

财税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764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财税法律师团,我在财税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