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条件:
1、外省(市)来厦临时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
2、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已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
3、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19条
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原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相关业务的合同或协议;
6、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7、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注:未注明份数的,均只需提供一份。
业务流程:
1、纳税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资料齐全的,受理机关给予受理;
2、受理机关对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核查意见后送决定机关审批。
3、决定机关做出是否许可决定后,将审批结果送办税服务厅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并提供资料齐全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