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发生遗失、被盗、毁损的,必须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相应窗口出示、提供如下证件、资料,办理补办手续:
1、出示现存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如全部遗失,则不做该项要求)。
2、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当地报纸原件。
3、提供加盖了纳税人公章的《补办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申请报告》。
4、交付《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工本费。
知识延伸:
税务登记证的登记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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