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什么交增值税?
答:国税函【1995】288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2】029号文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