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公司给某单位在4月份开具了15张每张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时合同还没签订,先供货),我公司已作帐,现在这家公司把该业务分成了几个合同,把已开的发票退回,要求根据签订的合同来开,而且发票的日期要和合同的日期一致,比如我6月份按照合同的要求开52万的发票,我是不是要开5张每张10万元的红字发票,再开一张52万元的兰字发票就行了?6月份是不是开的红字发票的金额必须比蓝字的小?谢谢
解答内容:1、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内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销货方发票未入账、购货方发票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即可;(2)销货方发票已入账、购货方发票未入账的,须收回原发票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开票日期除外),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入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联随红字发票存根联装订,以备核查;(3)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您可以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目前没有规定同一月份开具的红字发票的金额必须比蓝字的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