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本公司是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不慎遗失,以前只需要提供遗失证明,发票记账联及已抄报税情况,税务局会出具证明单,购货方凭证明单及发票记账联到主管税务局认证抵扣,不知现在如何处理?
回复内容: 如果遗失发票在90天内可以这样处理;如果超过90天就不能申报抵扣,只能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