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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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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 02:22
导读: 问:我是一名福利企业的财务人员,我们正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想咨询一下,财税[2007]92号规定的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要求,我们企业的增值税退税能否在汇算清缴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

  问:我是一名福利企业的财务人员,我们正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想咨询一下,财税[2007]92号规定的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要求,我们企业的增值税退税能否在汇算清缴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以上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综上,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并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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