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7、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8、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0、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知识链接: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了但是本月没有销项需要填写申报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不管本月有没有销项,均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户行及账号没有填写,发票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开户行及账号没有填写,属于项目不齐全,不符合开具要求,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