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09年1月,我公司将一座闲置的办公楼出租给A公司,租金400万元,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为2年,租金交付方式为按季度收取。租赁合同还约定A公司在签约时要交付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违约抵押金,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如A公司正常履约,公司会悉数退还押金。请问,收到的这部分租房押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综上所述,你公司收取的押金属于营业税价外费用的范畴,要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发生退还押金时,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退还押金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