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2012-12-27 02: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财税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财税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税政字(1996)159号辽宁省地税局:你局《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农(1996)1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政字(1996)159号

辽宁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农(1996)1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方将计税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双方签订有效的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除另有规定外,农业税纳税人原则上为第二承包单位和个人。对双方没有签订有效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依照《农业法》有关规定,原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没有合法转移,因此,农业税税款应由原承包人负责缴纳。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财税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409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财税法律师团,我在财税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