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对于今年调整农业税税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业税税率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20号)已作出规定。为更好地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今年进一步加大农业税税率调整幅度。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4年全省农业税税率由7%统一调减为4%。无固定收入土地的农业税税率调减为2.3%。农业税附加按调整后农业税税额的20%计征。
二、在宿迁市开展免征农业税试点。
三、苏南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率先实行对农民免征农业税。
调整农业税税率的其他有关事项,仍按苏政办发(2004)20号文件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