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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

2012-12-27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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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陆兵2005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为进一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兵
2005年7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现决定:
  一、从200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免征。

  二、在本决定公布前已征收了2005年度农业税的,要全额退还纳税人。

  三、免征农业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自治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四、要认真做好农业税征管基础资料的清理归档等善后工作。已无农业税尾欠的,按规定程序销毁没有用完的农业税完税证。

  五、要加大对免征农业税政策的宣传力度,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确保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户。同时加强对其他农业税收的征管,稳定征管队伍,保证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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