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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农业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12-27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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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文号: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认真做好免征农业税的后续工作。现将免征农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泛宣传,让免征农业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认真做好免征农业税的后续工作。现将免征农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让免征农业税的政策深入人心。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工具向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进行宣传,把免征农业税的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认真细致,做好资料及税票管理工作。免征农业税后,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按规定对农业税有关征管基础资料、账簿及已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等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尚未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要按照规定封存、缴销。
  三、提高认识,做好免征农业税的各项工作。各级农税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免征农业税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高度,充分认识免征农业税的重要意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保持一致。各级农税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免征农业税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要继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做到思想稳定,工作不断,将免征农业税的工作落到实处。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征收的2005年度农业税必须退还给纳税人,免征农业税后减少的实际收入,按2002年决算数,一部分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解决,另一部分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解决。
二○○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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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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