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听说自2008年3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8]24号文}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不知道这规定是否适合外国人?如果不适合,那外国人出租自有住房应如何缴税?
答复:外籍个人出租自有住房,按照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其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仍执行我市大地税[1997]082号文件第一部分第六条的规定,按照房屋原值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