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最早可追溯到15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者成廉,斯塔福,托马斯,孟等人就提出,国家应设置高额奖金或鼓励措施以促进本国商品输出国外,对本国商品的出口给予津贴。当商品出口后,把原来的征税退给出口厂商,以促进出口。随着各国对外贸易的扩大,出口退税逐步形成了制度。出口退税制度不仅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而且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出口退税的发展历史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与跨国经济贸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首先,它要遵循国际惯例的原则。出口退税属于涉外税收范筹,所执行的政策措施要符合国际准则。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尽相同,国际间税收差异会造成出口货物成本的税负不同,也违背了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遵循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还本国已征收间接税。
其次,它要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在税收上享有课税权和减免权,通过国际税收协调。使各国取消产地征税权,实施消费地征税。现行世界各国的流转税均是以属地征收为原则来制定的。如果两个国家实行两种税制,出口一种商品时出口国实行产地征税,进口国实行消费地征税,就会导致国际间双重征税现象的发生。《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阐述如下:“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 反倾销 税或反补贴税”。这里所说的用于消费时交纳的税捐是指货物应纳的间接税。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