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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

2012-12-27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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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不统一,不利于管理目前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包括:对外贸企业实行免、退;对生产型企业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对出口卷烟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对以产顶进钢材实行

  一、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不统一,不利于管理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包括:对外贸企业实行“免、退”;对生产型企业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对出口卷烟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对“以产顶进”钢材实行“免、抵”税等多种管理办法。在不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下,管理方式、申报退税手续、审批程序和计算方法均不相同,征退税机关的职责也不尽一致。不仅造成不同类型企业税负的不公,而且使得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异常繁琐,容易出现纸漏。

  (二)“免、抵、退”政策不完善,与实际情况存在脱节

  现行“免、抵、退”政策缺乏与相关政策的协调,操作困难,加大了管理难度。1.申报纳税与申报退税在出口日期上存在差别。2.计账价格与申报退税价格不一致。3.免抵手续复杂,不利于操作。4.出口企业很难在规定的时限内备齐全部的退(免)税凭证、资料,无法按时办理免、抵、退税手续。5.操作管理困难较大。由于政策涉及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平衡问题,相应增加了免、抵税调库等非税收因素的工作。6.“免、抵、退”政策的制定未能全面反映特殊行业的情况,如维修外轮企业的退税政策。

  (三)“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占压了企业资金,影响了企业资金周转

  实行“先征后退”的内资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将当月全部产品销售的应纳税款入库。由于没有退税指标,致使出口货物应退税款迟迟不能到位,再加上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予以退还,给企业资金周转带来很大困难。一些企业以此为借口,违反税法规定,不及时申报纳税,甚至出现少计或不计税金的现象。

  (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管理规定不够明确和统一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只有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的深加工业务明确规定给予退税,其他类型企业之间或者老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结转深加工业务没有统一的征(免)税管理规定,且对进料加工贸易的深加工复出口货物也没有明确的退(免)税管理规定,严重影响了进料加工贸易深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实际操作管理。另外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深加工环节工缴费的征(免)税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给出口退(免)税相关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page]

  (五)征、退税管理脱节

  1.退税机关不能及时、全面了解征税机关对实行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出口企业的具体征税情况,有可能造成未征即退、少征多退或先退后征的情况,违背了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大原则。2.征、退部门管理的脱节,产生了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3.审批出口退税程序重复或疏漏现象并存,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六)电子化管理水平不高

  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二期网络版设计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免、抵、退”税办法的电子化审核系统与国家具体政策规定和税收操作规程有明显的矛盾,许多功能还不够完善和稳定,操作中不能与“金税工程”网络进行数据交接,协查信息不能及时反馈。

  (七)管理机制不尽如人意

  1.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设置负责退税工作的管理机构。2.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出口退(免)税的管理涉及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多个环节,而各部门之间相互衔接、沟通和协调能力不够,存在着一些管理上的漏洞。3.缺乏必要的监控手段和措施。基层税务机关缺乏对出口企业经营活动及相关数据的适时监控,无法及时发现出口企业存在的问题。

  二、新形势下出口骗税的主要特点和手段

  从2000年以来,全国查处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呈以下特点:一是骗税犯罪存在一定的地域性,如广东潮阳、普宁两市,并具有一定的辐射性。二是骗税手段更加隐蔽,识别查处难度增大。三是专业化、网络化犯罪特征明显,从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到办理退税,均有专人从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套取有关退税凭证。四是地方保护主义为不法分子充当了强大的“保护伞”,个别执法人员为谋取不义之财,甚至直接参与犯罪活动。

  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形式:1.夸大出口量,虚假报关。2.以次充好,高报商品的品质,有的甚至直接用垃圾充数。3.做假单证,伪造报关单。4.同一批货物多次申报出口退税。5.假进货,接受虚假的增值税发票,加大进项税。6.虚假开出收购凭证,加大进项税。7.“四自三不见”业务在具体运作上采取了一系列较过去更为隐蔽的欺骗手段。[page]

  三、加强管理,完善出口退税机制

  (一)统一、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我国入世后,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必须符合外贸发展方向,符合我国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要求,适应新兴的贸易方式,如来料加工、进料深加工结转贸易等的需要,并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如简化进料加工贸易申报退税手续,简化“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研究新兴贸易方式下出口退(免)税操作管理办法,统一出口企业财务管理软件等等,使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及各项规定更科学、更合理,并易于操作,同时保持政策的稳定性。

  (二)加强出口货物征税环节的管理

  1.加强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通过对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运输发票等票据的审核,不仅要确认票据本身的真实合法,而且要从购进的货物品种、数量、用途等方面认定其是否符合规定,同时与企业有关账簿进行核对,防止虚假申报抵扣或退税。2.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加快“金税工程”的建设。在全国所有一般纳税人中建立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加强专用发票交叉对比和认证抵扣的力度。3.加强与国库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及时掌握税款的入库信息。4.将出口退(免)税工作纳入增值税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大稽查力度,对敏感地区和敏感货物的单证实施严格监控。

  (三)以现代化管理手段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1.尽快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二期网络版申报、审核系统,使之与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相统一,强化各项功能,提高工作效率。2.建立综合信息库,通过出口退税系统与“金税工程”、征管软件系统、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联网,达到出口、征税、退税、外汇核销数据共享,提高退税管理效率。

  (四)改革完善现有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机制

  1.统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机构设置。在省级和地市级国税机关设置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县(市)级国税机关设置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实行垂直领导。同时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严谨的退税管理流程,提高出口退税的透明度。

  2.加强政府机关之间的横向联系,保持政策的统一。加强海关、税务、银行、外管局等部门的协作,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page]

  3.建立出口退税宏观预警机制和退税评估机制。将现有的出口报关单信息、外汇核销单信息、专用税票信息、进口料件信息、代理出口信息和出口货物征税信息、退库信息进行有机整合,依托计算机网络管理优势,开发宏观监控系统,对出口货物实施宏观监控,并依据海关、外管、征税、退税等部门的静态和动态指标,建立退税评估机制,将退税的监督由事后变为事中,有效防范出口骗税。

  4.将出口退(免)税审核与审核评税相结合,通过对企业申报资料中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断企业退(免)税申报和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发现并处理企业在出口退(免)税中存在的问题。

  5.规范出口退(免)税检查制度。以新《征管法》为依托,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事前、事中、事后检查办法和处罚标准。明确检查的内容、目标以及检查的方法、标准和要求,规范检查规程。

  6.对出口企业建立出口货物明细台账,定期与当期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以杜绝企业申报不实、税款少缴现象。

  (五)以人为本,建设高素质的出口退税管理队伍

  出口退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水平,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质量。只有具备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完善合理的管理体制,才能确保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顺利实施,因此建设高素质的出口退税管理队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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