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作为一种资本权益,其股份的比例资金即为其经济价值。在股权出让、转让中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而造成股权损失的,应以出让、转让时的价格确定其损失金额,而不能以出让、转让后的波动价格计算。这与非法收受股票的金额确定是相同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非法收受股票构成受贿罪的,“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为此,股权损失也应以出让、转让股权时的实际价格计算,即实际价格与受让金额的差价为经济损失数额。渎职者应据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